广州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

(纯文字版)
普通版
导航菜单

社会团体登记指引

 

一、社会团体名称核准
 
 

社会团体名称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明确行政区域,广州市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5.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名称要求

广州市+业务范围概括词语+社会团体性质的标识名称(一般是指“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或“联谊会”。)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的内容要求

⒈申请核准的社会团体名称;

⒉成立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社会团体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按文件规定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明确);

⒊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

⒋会员的组成情况。

说明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需要重新核准才能使用。

 
 
二、社会团体筹备成立
 
 

政策法规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民民〔2009〕79号);

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登记所需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及章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注册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 公益服务类的按《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文件的第二条规定。

申办须提交的材料

⒈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办理);

⒊社会团体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⒋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表》(1202A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拟任负责人是指拟任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⒍参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拟定的章程草案;

⒎《拟加入本会的会员名册》(1202B表);

⒏《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1201表)。

筹备期间注意事项

1.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成立之日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单位须在6个月内完成所有筹备工作,包括:召开筹备成立大会,通过章程及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筹备的完成情况。

2.筹备的社会团体如有党政机关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3.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完成以上筹备工作后,行业协会筹备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成立须提交材料

⒈由社会团体筹备组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办理);

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⒋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的文件;

⒍《会员名册》(1209B表);

⒎《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名单》(1209A表);

⒏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或备案文件;

⒐《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1203表);

⒑《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⒒《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05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1215表)

成立登记后应办理和提交的备案材料

⒈应完善的手续

申请人凭成立登记批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流程是:

刻制公章等印章(公安局定点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原验资银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务部门)→购买会费收据、捐赠收据等票据(广州市财政局)

⒉须提交的备案材料

①《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1208表);

②《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备案表》(1210表);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盖有会章的章程2份;

⑤盖有会章的会员名册。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一)
 
 

申办程序

社会团体将需要变更的登记事项,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须由新、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⒋《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名称须提交的材料(名称变更前需办理名称核准)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⒋《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⒋《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04表,须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盖章及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⒍党政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审批或备案文件。

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宗旨、业务范围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⒋《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二)
 
 

变更住所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住所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⒌《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注册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⒋《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1211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修改章程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章程修改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⒊盖有会章的章程修改说明;

⒋盖有核准章的旧章程1份;

⒌盖有会章的新章程2份;

⒍《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1215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办理时限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在相关会议召开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30日,需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经审查同意,以保证审查意见的时效性。

 
 
五、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
 
 

政策法规依据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设立要求及申办程序

1.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办理),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2.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3.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设立须提交材料

⒈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

⒉盖有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①如分支机构与社会团体同一住所的不需提交;

②社会团体代表机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1206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1205F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⒍《分支机构会员名册》1206F表);

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准予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申办程序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准予变更的由登记管理机关重新制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1212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变更名称须提交)。

变更场所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新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与社团同一住所的不需提供);

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1212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变更负责人须提交的材料

⒈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⒉盖有会章的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1205F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1212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一栏中,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填写);

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时限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七、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一)
 
 

应办理注销的情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和合并;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社会
团体
注销
办理的程序

社团分立

如果原社会团体分立形成两个以上新的社会团体,原社会团体需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新产生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原社会团体继续存在,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社会团体则应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社团合并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团体合并以后形成一个新的社会团体,原来的社会团体均需办理注销手续,合并后的新社会团体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如果是一个或几个社会团体并入另一个社会团体中,接收方出现变更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被接收方均需办理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清算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是注销程序的重要环节。是指清算组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团体章程,了结社会团体尚未结束的事务,对社会团体的财产进行清理,明确社会团体的债权债务等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其债权,清偿其债务,组织必要的财产交接,从而使社会团体归于消失的程序。

 
 
七、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二)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须提交材料

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申请书;

2.盖有会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办理);

4.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社团清算报告书;

5.清算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决定,附财产移交和接收的证明文件;

6.《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申请表》(1213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社团印章。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注销须提交材料

1. 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办理);

3. 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1214表);

5.《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备注

凡注销的社团(包括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还必须在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注销、组织机构代码注销和银行销户等手续后,将相关的注销证明文件交至登记管理机关才视为终结。

 
 
八、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补发、换发
 
 

登记证书补发申办程序

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发。

登记证书换发申办程序

社会团体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已满或将至,应将证书正副本送达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

登记证书补发提交材料

1. 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要求补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申请书,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加具意见及盖章);

2.在广州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社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遗失作废声明的当天报纸(原件);

3.没有遗失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

登记证书换发提交材料

申请人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到登记管理机关,即可申请换发。

备注

遗失声明须注明的内容:
①遗失原因;
②登记证号;
③证书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