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不含孤儿)保障水平,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精神,我局草拟了《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通知》的意见。
社会公众对上述文件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月18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
1.信件邮寄至:广州市西湖路99号广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邮政编码:510030);
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fulichu2007@126.com;
3.传真文件至:83178676;
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能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能和您作进一步联系。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提高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级市民政、财政局,市老人院、民政局精神病院:
经市政府批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不含孤儿)统一提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和支出结构
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从现行每人每月6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0元。
提高供养标准后,市老人院的具体支出结构为:伙食费450元,衣、被服费150元,护理(含医疗康复)费120元,水电燃料费120元,零用金20元,日杂用品费(如尿片等)40元。市民政局精神病院的支出结构为:伙食费450元,服装费170元,医疗费140元,水电燃料等杂费120元,零用金20元。
区、县级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的支出结构由区、县级市民政局确定。
二、资金分担
提高标准后,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即市属福利事业单位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三、建立供养标准调整联动机制
为积极应对物价上涨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保障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今后,我市政府集中供养"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已建立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联动。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