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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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 无 |
| 办事条件 | 一、基本要求 “社工民非”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民非企业。登记成立的“社工民非”,必须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作为机构的主要工作队伍,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知识和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及组织提供非营利、公益性的社会工作服务。因此,成立社工民非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中的地域标识必须是“广州”或“广州市”;行业标识原则上是“社会工作”;设立“理事会”作为单位的权力机构和必要的内设业务管理机构。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机构从业人员以专业社会工作人才为主体。以下几类人员须具有社工背景:1. 法定代表人(原则上具备);2. 总干事;3. 1/4以上的理事会成员;4. 1/3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被认为具有社工背景:1. 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持有社工资格证书的;2. 有在高等院校从事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教学经验的;3. 具有社会工作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4. 具有社会工作知识且从事社会服务工作5年以上的;5. 其他足以认为具有社工背景的。 (三)有必要的场所。“社工民非”应有相应的房产(自有或租赁),作为机构的住所。 (四)机构的业务及其发展能体现社会工作的特征。“社工民非”的章程、发展规划及具体运作,应符合或反映社会工作的专业方向。 |
| 办事程序 | “社工民非”提交以上资料交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处提出初审意见(文件处理表)连同有关资料送广州市民政局领导审批;通过审批的,由广州市民政局出具同意注销文件交“社工民非”的申请人,申请人持该文件到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
| 所需材料 | (一)成立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1.举办者签名的成立“社工民非”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介绍机构成立的目的、宗旨、可行性及发展规划,同时明确提出广州市民政局作为拟成立登记“社工民非”的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 2.《拟设社会组织预核名称通知书》(原件)。该通知书由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名称后出具。 3.经机构理事会通过的章程草案。 4.《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复印件)、《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广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件)。此三种表格在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领取。 5.《广州市社会工作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总干事备案登记表》、《广州市社会工作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备案登记表》、《广州市社会工作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备案登记表》及有关学历、工作经历等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在社会工作处初审核对后当场退回,复印件在表上粘贴留存)。上述三种表格在广州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领取。 6.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的复印件。 7.其他社会工作处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变更(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须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理事会决定变更的会议纪要。 3.变更登记表(2111表)、章程核准表(2110表)。 4.理事会通过并加盖公章的章程。 5.章程修改说明。 6.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的复印件(变更住所时提供)。 7.法定代表人、总干事、理事登记表或备案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总干事、理事时对应提供)。 8.其他社会工作处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注销登记须提交的材料。 “社工民非”的注销应预先提交申请,在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理事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3.注销登记表(2112表)。 4.清算报告。 5.剩余财产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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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部门 | 市民政局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西湖路民政大厦7楼708室
咨询电话:83178693 |
| 联系方式 | 83178693 |
| 受理时间 | 无 |
| 办理期限 | 无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备注 | 本指引所称的社会工作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工民非”),是指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注册登记,并冠有“社会工作”字样或以社会工作专业手法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 成立市一级的“社工民非”,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广州市民政局或者其他单位和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广州市民政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按本指引办理有关成立、变更、注销等审批手续。市民政局社会工作处具体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和业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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