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事对象 | 个人 |
|---|---|
| 办事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粤民民〔2009〕96号)。 4.《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穗民〔2011〕399号)。 |
| 办事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办理注销登记。 |
| 办事程序 | 窗口受理→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广州市民政局审批→换发登记证书及出具有关文件→窗口取件 |
| 所需材料 | 1.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董(理)事会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董(理)事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 4.有剩余财产的,提交剩余财产处理决定及财产移交、接收的证明文件; 5.税务注销证明; 6.银行销户证明; 7.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拟注销公告的原件。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2112表);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0.持相关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其申请注销登记,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11.受托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 受理部门 | 参照受理地点 |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5楼520号窗口) 38920642 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
| 联系方式 | 参照受理地点 |
| 受理时间 |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
| 办理期限 | 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期间不计入在内)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备注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依法被撤销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注销清算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45天),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根据《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事权下放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府法函〔2011〕970号),按规定须经市有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管理,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后,须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等手续。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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