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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撰写时间:2012/1/5 17:26:51 来源: 浏览量:



穗民〔2010〕358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并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州市民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民政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民政局及其直属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细则。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和整改措施等具体情节,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对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第八条 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制定的具有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条 本细则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裁量等级。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按照《广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穗民〔2009〕141号)执行。

第十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纳入行政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

(四)违反本细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六)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七)对应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消极不作为的;

(八)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 错案责任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二)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报政府法制机构同意后,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 《广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广州市民政局及其直属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广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执行,《广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将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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